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和授權下,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依法督導的具體事務工作,確保國家和本市教育方針、政策及教育法律法規在各級各類學校、辦學機構中的貫徹落實。
二、協助市督導室,做好依法督政和督學整改措施的跟蹤落實檢查工作,并做好年度教育督導項目、督導計劃等的實施工作。
三、協助市督導室研究制定各類督政和督學工作的指標體系,具體負責教育督學資格的認定、聘任、培訓和教育督導資格制度的規范管理工作。
四、協助市教委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教育行政執法的制度及規范管理辦法,研究并提出維護本市教育秩序,促進本市教育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與建議。
五、依據《行政處罰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受市教委委托,承擔有關行政執法事務,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教育工作的法律事務進行監督、檢查,辦理教育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事務工作。
六、接受市教委的委托開展具體審計工作,并接受市教委審計處的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等工作項目。
七、配合市教委審計處對市屬高校、市教衛工作黨委和市教委直屬單位開展各種類型的審計工作。
八、區縣基礎教育經費監管。
九、社會力量辦學經費監管。
十、校園公共安全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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